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6000元; 三、裁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161000元及赔偿金40250元(以161000元为基数乘以25%计算);四、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材料款、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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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道林沙厂”旁公路边其驾驶的面包车内,容留李晓平、尹某2、尹某1、孙某吸食毒品冰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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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及理由:2020年05月27日08时18分许,被告孙**驾驶的贵F×××××号轻型厢式货车与案外人吴长雄驾驶的贵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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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告贵州黔域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聂**所付购车款、金融服务费等费用72499.00元,并从2018年11月16日起以购车款、金融服务费等费用7249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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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暂计76024.00元,计算方式以原告已付房款46898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办理商品房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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