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合同是否适当履行与委托费用使用无直接关联
——判断委托合同是否适当履行标准应系受托人是否完成委托事务,而非委托人所付费用是否全部用于办理委托事务。
2.违约损失赔偿,应包括签约时可预见到的可得利益
——违约损失赔偿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一方未行使请求权,另一方无权提出同时履行抗辩
——抗辩权系与请求权相对应的权利,在一方未行使请求权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确认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4.后履行方丧失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可主张不安抗辩
——双务继续性合同后履行方丧失履行能力,则其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亦不能以此对抗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
5.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均无法举证时,违约金调整原则
——合同双方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违约造成实际损失额时,合同订立目的亦可作为具体衡量约定违约金高低因素之一。
6.有偿委托代理合同履行中,受托人注意标准的认定
——有偿的委托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因受托人欠缺善良管理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承揽合同性质认定及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
——合同虽约定了总价款,但依定作方指令,履行时工作内容变更,导致价款争议的,应依《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8.“同时租用、同时终止”,实质系合同解除权约定
——不同承租主体与出租人分别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所作“同时租用、同时终止”条款,实质系对合同解除权约定。
9.超市与供应商约定利润分配,不属“无条件返利”
——超市依供应商销售或进货额比例收取返利,视为双方对经营利润分配约定,不属行政规章禁止的“无条件返利”。